mg电子游艺,MG电子游戏
关于印发《南充市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庆、高坪、嘉陵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卫生计生单位,机关各科室:
《南充市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第1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抄送:市财政局)
南充市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6〕63号)、《四川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6〕64号)、《四川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16〕72号)、《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川卫办发〔2016〕103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省及市级财政为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行“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原则。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卫生计生领域重点工作、卫生计生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象,包括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单位及其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规划财务与信息科、业务主管科室、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和项目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财务与信息科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统筹协调各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检查,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五)开展专项资金分配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资金的分配、绩效评价一般应予公示。
(六)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接受市纪委驻委纪检组和相关项目单位纪检机关的监督。
第八条 业务主管科室和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应当对本科室或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组织项目单位按时申报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三)自收到资金文件之日起,30日内下拨到项目单位。
(四)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完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五)组织对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项目单位,并要求落实整改。
(六)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监等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三)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规划财务与信息科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 凡下达的专项资金(有单独资金管理办法的,按照已有规定执行)已明确到具体项目单位(项目对象)或补助标准,应当由业务主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送规划财务与信息科(附资金文件、补助标准),报经分管业务和规财的委领导审核,再送委主要领导审签,最后由规划财务与信息科按程序提交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凡下达的专项资金未明确到项目具体执行单位(项目对象)或补助标准的国、省、市资金,优先保障基层服务能力提升、卫生计生领域重点项目、卫生计生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等方面。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需专项支持的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规划财务与信息科统一受理并依据申报项目类别分送相关业务科室(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未完成绩效目标的,不得重新申报项目资金,未明确绩效目标或申报要件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核。相关分管领导牵头,业务主管科室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对项目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规划财务与信息科和委主要领导。
(三)资金安排。业务主管科室应根据评审结果、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附分配依据、绩效目标或方案),送规划财务与信息科备案,报分管业务、规财的委领导初审,再送委主要领导审核,提交委党委会审定。最后由规划财务与信息科按程序提交市财政部门会审下达。
(四)卫计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需项目经费保障的,由委分管领导牵头、承办科室编报专项方案,按程序会审并经党委会研究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办理工作。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单独下发用途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项目实施方案,经业务分管领导审签按程序发文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随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下达或由省卫计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实施方案,经业务、规财分管领导审核,再送委主要领导审签后,按程序发文下达。专项资金下达方案送规划财务与信息科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会同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单位及其他项目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规划财务与信息科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支出范围等方面管理,业务主管科室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进度、过程跟踪、组织验收等方面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在业务主管科室的组织下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撰写专项支出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单位)。业务主管科室要在各部门(项目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委党委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单位及其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纪监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科室可以提请停止对该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十八条 遵循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委规划财务与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